保障方案 #

安诚骑手意外险 #

自 2026年9月30日04:00(北京时间) 起,和德普通骑手险由华泰财险切换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费由4元调整为 5元/人/天,保险金额维持不变。新方案适用于普通骑手险,校园产品及历史保单按对应保单约定处理。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人员意外身故/伤残 300,000元
人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20,000元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身故伤残 200,000元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门诊及住院医疗 20,000元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机动车辆财产损失 10,000元

第三者责任各项共用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不能相加;财产损失仅限第三者机动车辆。不包含住院津贴。

投保及理赔要点 #

  • 承保年龄为16—60周岁(含),须为平台注册配送人员,仅保障平台配送工作中驾驶合规、已上牌非机动车的场景。无牌照、不合规非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及非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不在保障范围内。
  • 事故须发生在保单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保障时段:即时订单自接单起至签收后1小时;预约订单自取件前1小时至签收后1小时。投保不代表全天、所有场景均有保障。
  • 同一保险期间每人限投1份,超过部分无效,承担责任仅以最早投保保单为准。跨日保险期间及凌晨投保规则见下方特别约定,以实际保单为准。
  • 就诊须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并排除特别约定列明的医院。意外急救有例外,情况稳定后须按病情及时转入指定或认可医院。
  • 意外医疗费用按约定扣除第三方补偿、100元免赔额后,在限额内按100%给付;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为3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取较高者。
  • 出险后24小时内报警并拨打 95544 报案,保留现场物品、照片或视频。延迟报案的免赔及无法核实部分的处理见特别约定。
  • 道路交通事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道路交通事故索赔不足5000元,须提供带水印和时间的物业监控视频;5000元及以上还须提供物业盖章的事故证明。

保险方案及特别约定 #

以下内容来自和德保险经纪2026年9月28日通知附件。完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理赔要求以最终签发的保单、特别约定及所附条款为准。

1.本保险合同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深圳、青岛、宁波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不含港、澳、台地区),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后续服务可能因地域原因受到影响。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特别约定,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本保险合同适用条款为:《安诚财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A款)》(注册编码:C00011032312022013007303)、《安诚财险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编码:C00011032522022040230731)、《安诚财险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注册编码:C00011030912021070201122)。所有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均以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保险合同之相应条款或批单(如有)为准。

3.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须为年龄在16-60周岁(含),在配送平台注册成功的即时配送人员。本保单承保非机动车辆不固定,本保单被保险人因从事平台派送订单业务过程中驾驶非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本保险负责赔偿,非被保险人驾驶或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1点30分-23点59分时间段投保的,保险期间从支付时间至次日1点30分;

-0点-1点30分时间段投保的,若前一日有保单,保险期间从1点30分01秒-下一日1点30分,若前一日无保单,保险期间从支付时间至次日1点30分。

本保险合同的保障期间

本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内下列时间段提供保险保障,非保障期间内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时订单:自接单起至订单签收后 1 小时;

预约订单:取件前 1 小时至订单签收完成后 1 小时。

6.购买份数:本保险合同每一被保险人限投壹份,即同一保险期间,同一被保险人只能购买壹份,超过部分无效,承担责任仅以最早投保保单为准。

7.本保险合同仅承保即时配送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住院医疗费用责任,不包含住院津贴责任。

8.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意外伤残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标准编号为GBT 44893-2024)确定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90%、80%、70%、60%、50%、40%、30%、20%、10%。

9.本保险合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伤残等级。

10.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伤害,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而产生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保险)获得的相关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再扣除保单约定的免赔额(100元)后按给付比例(100%),在赔偿限额内计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1.本保险合同认可的医疗机构范围为:限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该类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但不包含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功能的医疗机构。对于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但以下医院除外,即以下医院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范围”,但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急救时不受此限制: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河北省的青县人民医院、青县中医医院、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医院: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所有私营医院。

12.第三者责任事故中,仅承担三者机动车辆财产损失责任(不负责三者其他财产损失责任)和三者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责任;三者机动车辆财产损失、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四项损失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

13.第三者责任事故中,如第三方全责,由全责方承担被保险人全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案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20%,二者以高者为准。

14.出险时,道路交通事故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道路交通事故赔款金额5000元以下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带水印和时间的物业监控视频;赔款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被保险人除提供带水印和时间的物业监控外,还需要提供物业盖章的事故证明。若索赔时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及保险公司报案电话95544,并保存好事故现场物品、照片或视频录像,延迟报案7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的,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的赔偿金额均免赔30%;延迟报案30个工作日以上或者现场被破坏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的赔偿金额均免赔50%。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6.本保险合同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数据请参见公司官方网站www.e-acic.com中“公开信息披露”栏,本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

18.本保险单未尽事宜,以本保险单所附条款的规定为准。

理赔材料 #

以下为常见理赔材料参考。安诚骑手险还须满足上方特别约定中的报案时效、认可医院及道路/非道路事故证明要求;实际材料以承保保单和保险公司要求为准。

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
1、意外身故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平台配送订单信息;
(3)保险单原件;
(4)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2、意外伤残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平台配送订单信息;
(3)保险单原件;
(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医疗保险金理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平台配送订单信息;
(5)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个人责任理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平台配送订单信息;
(2)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伤第三者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包括医疗费用清单明细);第三者伤残的,必须提供国家认可的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伤残鉴定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第三者死亡的,必须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 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包括:事故照片(如有)、损失清单,支持损失金额的相关佐证材料;
(4) 如涉及交通事故需提供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 若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